产后修复科普宣教与技术推广单位 管理暂行办法
产后修复科普宣教与技术推广单位 管理暂行办法斯蒂芬斯蒂芬森的

2026-02-15

                    产后修复科普宣教与技术推广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产后修复科普宣教与技术推广单位(以下简称“推广单位”)管理工作,由推广单位的业务指导部门北京市中和亚健康科学研究院产后修复研究所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中和亚健康科学研究院产后修复研究所遴选确认的推广单位。

第三条 推广单位主要是指是依医疗、教学、科研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第二章 推广单位的申报

第四条 推广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教育科研机构类,是指依托教育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产后修复科普宣传教育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科研机构内的实习实训基地等。

(二)医疗机构类,是指在医德医风、临床工作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和典型意义、有专门妇幼保健科普展示体验场所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提供妇幼保健特色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企业类,是指经所在地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各类开展母婴护理与保健服务的产后母婴康复机构。

第五条 申报推广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项以上:

(一)具备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产后健康文化展示内容和相应的产后修复服务或产品。

(二)具备专门的产后健康文化展示或互动体验场地,以及开展宣传教育所需的配套设施,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完善、更新。

(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备相应的接待能力。

(四)建有从事文化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队伍,包括专兼职人员、志愿者等,相关人员应具备中西医药及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接受过专门的产后修复知识、技能培训,具备一定的讲解、演示等能力。

(五)建有专门的新媒体平台(如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并且内容更新间隔应小于1个月。

(六)设有文化宣传教育及技术推广专项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符合认定标准的科普机构,且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推广单位。申报单位应向北京市中和亚健康科学院产后修复研究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产后修复科普宣教与技术推广单位申报表》。

2.申报条件说明,对照申报条件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编印成册,一式贰份(其中一份用电子版)报送研究所。首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 年 8月 31日。从 2021 年开始,每年3月进行申报,申请受理截至每年3月底。

第三章 推广单位的认定

第七条 推广单位的遴选,由北京市中和亚健康科学研究院产后修复研究所具体负责组织,每年开展一次。

第八条 推广单位按照下列程序遴选:

(一)从北京市中和亚健康科学研究院产后修复研究所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的推广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审核形成审核报告。

(二)依据专家组审核报告形成推广单位建议名单,提交北京市中和亚健康科学研究院产后修复研究所审议。

(三)北京市中和亚健康科学研究院产后修复研究所审议通过,并报北京市中和亚健康科学研究院审核通过的推广单位名单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北京市中和亚健康科学研究院确认为“产后修复科普宣教与技术推广单位”。

第九条 推广单位可依照北京市中和亚健康科学研究院规定的式样制作相应标牌。

第四章  推广单位的任务

第十条 推广单位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 4 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传播科普知识,提升公众产后康复意识与素养。

第十一条 推广单位应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群众性、 经常性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积极拓宽宣传渠道,开展行业机构的培训,通过系统性、专业性和前沿性的课程,加强行业间的互相学习和交流,引导母婴康复护理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第十三条 推广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北京市中和亚健康科学研究院产后修复研究所。

第五章 推广单位的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北京市中和亚健康科学研究院产后修复研究所是推广单位的业务指导部门,定期对推广单位进行考察,每年度评估一次。定期评估采取单位自评与专家实地评估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推广单位定期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广单位根据北京市中和亚健康科学研究院产后修复研究所通知要求完成自评,自评报告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报北京市中和亚健康科学研究院产后修复研究所。

(二)从北京市中和亚健康科学研究院产后修复研究所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建议。

(三)依据推广单位自评报告和专家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建议,确定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由北京市中和亚健康科学研究院产后修复研究所予以通报表扬。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经整改后于次年进行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撤销“产后修复科普宣教与技术推广单位”命名。

第十六条 推广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推广单位命名:

(一)自愿提出放弃推广单位名称的。

(二)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推广单位职能的。

(三)因机构调整或撤并不适宜继续作为推广单位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和复评的。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推广单位的情况。

北京市中和亚健康科学研究院产后修复研究所发现推广单位存在上述情况的,经核实情况后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取消“产后修复科普宣教与技术推广单位”命名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相关推广单位不得再使用“产后修复科普宣教与技术推广单位”名称,三年内不得申报推广单位。

第十七条 推广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推广单位命名:

(一)被确认为产后修复科普宣教与技术推广单位后,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或申报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情况的。

(二)有关言论和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特殊理由超过一年未履行推广单位职能的。

(四)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定期评估“不合格”、复评仍“不合格”的。

北京市中和亚健康科学研究院产后修复研究所发现推广单位存在上述情况的,经核实情况后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取消“产后修复科普宣教与技术推广单位”命名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相关推广单位不得再使用“产后修复科普宣教与技术推广单位”名称,不得再申报推广单位。

 第十八条 北京市中和亚健康科学研究院产后修复研究所会为全国推广单位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不断提升全国推广单位的管理水平。

(一)组织相关专家考察推广单位,对推广单位的建设发展提出高质量、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二)通过不断遴选性价比好的第三方平台运营单位搭建线上科普平台为推广单位的协同发展提供支撑与服务,支持鼓励推广单位通过组建行业联盟、区域联盟等形式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开展联合行动,形成品牌效应。

(三)定期组织推广单位工作交流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中和亚健康科学研究院产后修复研究所所有。

附件

产后修复科普宣教与技术推广单位测评指标

测评指标(分值)

得分标准

自评

专家测评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1、基本条

件(35分)

1.1科普场地面积(6分)

基本标准



1.2展教面积(4分)

基本标准



1.3展教内容(12分)

展教品较为丰富,具有特色,知识性、科学性强



1.4配套设施(5分)

水电、消防及服务设施基本具备



1.5工作人员(3分)

配备专兼职人员1-2人



1.6科普经费支出(5分)

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2、管理工

作(18分)

2.1工作计划(4份)

制订内部年度工作计划



2.2管理制度(4分)

建立规范开放制、岗位责任制、安全保障责任等制度



2.3服务质量(5分)

提供导览与咨询服务,群众满意度达80%,无重大投拆.



2.4遵纪守法(5分)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管理规定



3、科普工

作开展情

况(35分)

3.1接待观众规模(10

达到基本要求



3.2开放时间(10分)

达基本标准



3.3举办主题科普活动(5分)

积极参与社区、学校科普活动、科普活动日开展专题活动



3.4开展科技培训、讲座

200人次/年



3.5科普资源开发(6分)

编印图书、展版、影视等科普资料



4、社会影

响与工作

成效(12分)

4.1受众覆盖范围(3分)

本市范围



4.2媒体宣传(2分)

所开展活动在市内媒体宣传报道



4.3获奖情况(2分)

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政府表彰



4.4综合评价(5分)

在当地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公众评价好,对推动本地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说明:1、测评内容包括 4 项一级指标 19 项二级指标,总分值为 100分。

          2、“2.4 遵纪守法”为一项否决项。

自评负责人:                                           评审小组负责人:

电 话:                                                    电 话: